2004.12.15 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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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实施备案制度,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备案表给授权机构,而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
能效标识实施备案制度,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备案表给授权机构,而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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