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投诉:搞清对象 把握维权时机

2007.08.19 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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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吴女士投诉某空调在“三包”期内漏氟,多次加氟后还是不管用,于是她将那家修理部“告”到了工商部门。然而工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由于吴女士要求换货,真正的投诉对象应为销售商,几经辗转,吴女士已错过了“三包”规定中15日内换货的期限。随着空调、彩电、冰箱、热水器等大宗家电投诉的增加,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由于多数大宗家电涉及上门维修,耗时较长,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应搞清投诉对象,并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退、换货或修理。

    引发家用电器消费争议的大多为大宗商品。工商部门12315中心今年上半年接到的相关投诉主要集中在空调、彩电、冰箱和热水器等,其中空调162件,彩电172件,冰箱68件,热水器77件。此类投诉基本表现在维修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不履行“三包”规定,商家对当初承诺的“三包”期限不予兑现;在包修期内不予维修或收取费用;维修时损坏或丢失物品;未及时给予维修或维修多次仍有故障以及引发故障原因的责任划分等。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家电维修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行规和管理办法,维修人员技术水平难以跟上新产品的技术要求,并且常常出现零件短缺情况,容易延误“三包”的最佳时限,而消费者又常会因证据不足而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期。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家电退换货和修理应选择最佳时机。《消法》第34条明确规定“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15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当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问题时,可直接与商家交涉;如需投诉,对象应是商家,而不是售后服务部。

    此外,家电需要维修或安装时,应联系该公司维修热线,并明确是哪家维修部。这样,即使服务中发生问题,消费者也可在投诉中直接明确对象,以缩短调解的时间,把握维权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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